中華民國現代五項暨冬季兩項運動協會裁判制度實施辦法
壹、目的:為提高現代五項暨冬季兩項運動裁判素質,建立裁判任用管理制度,特訂定本辦法。
貳、依據:本辦法依據全國體總(84)體總訓一字第○○○○九七號函發「全國各運動協會建立裁判制度實施準則」修訂本辦 理。
參、各級裁判基本條件如下:
一、本會及所屬會員單位之會員。
二、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對現代五項運動具有特殊造詣。
三、品德端正。
四、嫻熟國際現代五項規則及裁判知能。
五、曾參加本會或省(市)、縣(市)裁判講習會,並經考試合格。
肆、裁判分級:
一、A(國家)級。
二、B(省、市)級。
三、C(縣、市)級。
伍、辦理程序:
一、C(縣、市)級、B(省、市)級裁判之講習、登記、考核、管理、由縣(市)及省(市)現代五項運動委員會辦理,並建立資料報函體總核備後逕向本會或其隸屬體育會核發裁判證,以便追蹤輔導。
二、各級委員會如無法辦理時,得由本會代為辦理,並予檢定分級發證,建立資料卡函送各體育會備查。
三、國家級裁判由本會辦理講習,經測驗及格者,由本會核發裁判證,並建立資料卡函送全國體總備查。
陸、各級裁判之基本條件包括:
一、C(縣、市)級晉B(省、市)級裁判:
*需具備C(縣、市)級裁判資格,並擔任縣市級現代五項裁判或全國現代五項競賽裁判三次以上實際經驗者。
*曾獲選為國家代表隊,並參加國際比賽二次以上者。
*國內外各大專院校體育相關科(系)畢業或在學者(含推廣教育一年制以上之各級學分班)。
*取得現代五項暨冬季兩項相關單項協會(田徑、游泳、射擊、擊劍、馬術、滑雪、滑草)發給之C級裁判證或從事該項目長達3年以上者(需附證明文件)。
凡具備上述條件之一者,經參加本會或省(市)裁判講習會,測驗合格者,函報體總核備,並由本會或縣市體育會發給B級裁判證。
二、A(國家)級裁判:
*須取得B(省、市)級裁判資格,擔任現代五項裁判二年裁判五次以上實際經驗,經參加本會主辦之國家級裁判講習測驗合格者,得晉級為A(國家)級裁判。
*資深現代五項運動員,嫻熟國際現代五項規則及裁判技術,經審定合格,得為A(國家)級裁判。
*曾為國家代表隊選手,並參加世界(國際)比賽五次以上,經技術委員會審定合格,得為A(國家)級裁判。。
凡具備上述2至3款特殊條件者,得不經由縣(市)或省(市)裁判資格,而經參加本會主辦之國家級裁判講習,測驗合格者,報函體總核備,得為A(國家)級裁判。
柒、裁判之訓練:
一、講習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採集中方式實施,每次最低研習天數為三天(或授課時數達二十四小時)並須以連續性之方式舉辦(各級裁判得合併舉行,分級授證)。
二、課程內容:
1.國際規則解說。
2.裁判作業
3.裁判職責
4.裁判示範。
5.裁判實習。
6.中、英文裁判口令。
捌、裁判之任用、管理與獎懲:
一、本會成立技術委員會,以輔導各級裁判進修,每年至少舉辦壹次研討會以提高裁判水準。
二、各級裁判可依各該取得之分級資格擔任裁判。
三、各級裁判可參加本會舉辦之分級裁判講習。
四、國家級裁判有被推薦參加國際裁判講習進修之權利,或擔任國家代表隊之隨從裁判。
五、國家級裁判有接受本會徵召或派遣擔任國內各級現代五項比賽執法之義務。
六、各級裁判均應建立資料卡管理,B、C級裁判資料卡分送縣(市)、省(市)體育會備查,國家級裁判資料卡,則由本會報陳全國體總核備,以利追蹤輔導。
七、凡經本會正式通知或徵召,派遣或進修,其無故不參加達兩次以上者,取銷其裁判資格。
八、各級裁判表現優異者,由本會表揚,有特殊續優事實者,並得報請體委會各級機關或各級體育會獎勵,如違犯規章之情事,得由各級紀律委員會議處。
玖、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議通過,並報請全國體總轉呈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