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48條第3項規定,應於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由理事會編製當年度業務報告、決算書(表),連同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經監事審核,設有監事會者,應由監事會決議,造具審核意見書送理事會後,委請教育部認可之會計師查核簽證,再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後30日內,報教育部備查,因108年度工作計畫收支憑證等相關資料尚在體育署審閱中,待審閱完成後同時修正並報教育部認可之會計師查核簽證。